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和《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以及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教科文卫工会《关于四川省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成都市盐道街外语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全面贯彻中国共产党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四川“三大发展战略”,以实现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深入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是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构建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和四川省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好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遵循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和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涉及教职工教育、培训、聘任、考核、奖惩等重要规章制度办法。
(三)审议和决定有关教职工住房分配、福利费管理使用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学校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参与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开展的中层以上干部年度考核评议工作。其评议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作为考察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监督和巡查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重要意见、建议和提案,应该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出的决议等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提案,并合理吸收采纳。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根据规定名额由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赞成票直接选举产生,并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组长。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教师为主体,从事一线教学工作的教师代表不得低于教职工代表总人数的60%,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超过教职工代表总人数的25%。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对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通过原选举单位教职工2/3以上表决同意,撤换其代表资格。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建议和意见;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不得推诿应付。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四)及时向学校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具有创新精神和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学校以及责任部门应当对教职工代表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的行为及时查处,并通报查处情况,保障教职工代表正常履行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必须进行换届选举。
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届需要延期的,应当报上级工会批准。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方为有效。
根据议题情况,可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会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前7天共同以书面形式向教职工代表公布,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表决和对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议案作出决议时,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学校工会召集工会组长、工委会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制度。学校应当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共同制定提案的征集、审查、立案、处理与执行等规范程序,建立提案处理的期限制、驳回制和问责制。
被学校采纳的提案,学校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承办单位,确保提案落实率达到90%以上,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说明和报告。
第二十四条 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档案管理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的事项应当形成规范性决议文本,会前会中会后有关文件、提案等资料管理齐全完整,做到档案规范化、管理科学化。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学校在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工会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专题学习、业务培训、督促巡查,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情况向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共同协调开展学校民主管理工作。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九条 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考核评估制度。由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牵头、学校负责、工会组织、教职工代表参加,组成考核评估委员会(领导小组),针对代表履行职责情况、工会小组工作情况、审议评议表决情况、决议提案落实情况、教职工满意情况等关键工作环节,进行量化考核和综合评估。考核评估及奖惩结果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出现拒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打击报复教职工代表等情形的,按《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考核评估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成都市盐道街外语学校工会
201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