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盐道街中学外语学校
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小学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
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等文件的规定,结合盐道街外语学校教育实际,特制定《成都市盐道街中学外语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成都市盐道街中学外语学校所有教职员工。
第二章 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条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第四条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
师职责和义务,行使教师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妨碍教
育教学工作和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
奉献。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对工作认真负责,切实履行岗位职责,
维护学校荣誉,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条 爱生如子,关心爱护全体学生。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
生身心健康,自觉维护学生权益。不以任何方式剥夺学生在校学习和参加活动的权利。
第七条 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
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八条 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坚持以人为本,培养学
生良好品行,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九条 加强个人修养,形成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
品德。关心集体,团结协作,与领导、同事、家长建立互相尊重、平等和谐的人际关系。
第十条 作风正派,廉洁奉公。不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不向学生推
销或变相推销学习资料和其他商品,不索要、收受学生和家长
的钱物,不组织或参与有偿招生活动。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社会举办的各类针对学生的收费培训班和补习班,不得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不得私自在校外有偿兼课、兼职,或诱导、暗示、强制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辅导培训。
第十一条 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
更新知识结构。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积极参加教育改革和教学研究,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第三章 奖惩
第十二条 学校将大力宣传模范遵守《准则》的教师和职业道德建设成绩显著的教研组、年级组、处室等教育团队。
第十三条 年度师德考核结果要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
依据。对模范遵守《准则》的教师应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
评优奖励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我校将建立教师职业信用系统,并对教师师德进行定期测评,
将测评结果和信用评级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
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对教师职业道德失范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五条 对违反《准则》的教职员工,依据《教师法》、《教
师资格条例》、《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分别予以警告诫勉谈话、降低岗位薪酬等级或撤职、解聘等处分,并扣发绩效工资或相关津贴,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视情节
给予诫勉警告;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薪酬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聘处理: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并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
或通过煽动、组织或参与罢课罢教活动等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益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时,擅离职守或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处置不力的;
(三)因违规操作或工作失职,致使学生受到伤害的;
(四)破坏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给学校或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视情节给予诫勉警
告,对于教师在工作时间从事有偿补课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
合格”等次,对于组织本班、本校学校有偿补课者初犯诫勉警告,再犯扣除三个月绩效工资,第三次直接解聘;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薪酬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聘处理:
(一)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或各类招生学校钱物,或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违反国家、省、市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或从事有偿补课的;
(三)违规向学生推销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教辅资料目录》之
外的教辅资料;强制学生购买教辅资料;违规向学生推销其他商品;在规定收费项目外另立名目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第十八条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歧视、侮辱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给
予诫勉警告、降低岗位薪酬等级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解聘处理;影响恶劣的,学校将依法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撤销教师资格。
第四章 处理程序及申诉
第十九条 违反《准则》的处理,学校将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学校当与其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
应;学校将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
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进行相关事宜的处理。
第二十条 对违反《准则》的教职员工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 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同意,对违反
《准则》的情况进行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二)作出处理意见的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理的依据告知
被调查的教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三)各部门按照处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教师给予诫勉警告、降低岗位薪酬等级或撤职、解聘的决定;
(四)经各部门上报,被调查教师的认定,行政会审核通过印发处理决定;
(五)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受处分教师本人和有关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六)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教师的档案;
(七)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受处理教师的处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人员的岗位等级或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教师的处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
恢复该教师的岗位等级、工资待遇,按照原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宣布。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教师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准则》由成都市盐道街中学外语学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准则》有效期为两年,自2014年9月1日起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