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成府发〔2014〕3号
签发时间:2014-01-23
生效时间:2014-01-23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40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教师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建成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优良、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为率先在中西部全面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全面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补足配齐学前教育教师,优化义务教育师资均衡配置,加强职业教育“双师型”队伍建设和高等学校中青年教师及创新团队建设,全面提升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水平;深化教师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教师信息化技术培训,全面提高教师全员培训质量。
二、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一)不断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帮助和引领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加大师德典型宣传力度,形成重德养德的良好风气。建立教师思想状况调查分析制度,及时解决教师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
(二)全面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引导广大教师着力养成“爱生如子、爱岗敬业、廉洁奉献”的职业操守,自觉遵守市教育局下发的《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引导教师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完善师德师风考评制度,将师德教育融入教师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全过程,把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工作考核和办学质量评估的重要指标,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聘、评先评优的首要内容,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
(三)着力营造新型师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个性,发展学生特长,建立平等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学习主体地位,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建立民主的师生关系;畅通家校沟通渠道,完善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广泛参与的师德师风监督机制,增强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不断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
(一)健全校长和教师标准体系。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教师专业标准,制定全市相应的校长、教师专业发展标准,并将其作为校长和教师培养、准入、聘任、培训和考核的重要依据。结合实际,探索推行校长职级制,严格实行教师持证上岗制度。
(二)强化教师培养培训。实施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程,鼓励和支持教师攻读教育硕士、教育博士,培养高层次的中小学和职业教育教师。建立健全市、区(市)县和学校三级教师培训体系,建设一批高水平的教师培养基地,完善教师培训质量评估机制,实行每五年一周期且不少于360个学时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加大农村教师、紧缺学科教师和班主任培训力度,提高教师信息化培训水平。持续开展全市“十万教师大比武”、“千名校长大练兵”、教师“师徒结对”活动。
(三)加大名优教师队伍建设力度。实施“未来教育家”计划,培养教学名师和教育专家。深入实施“双名工程”,建设高质量、有特色的“名师、名校长工作室”,加大名优教师考核力度,建立能进能出的考核机制。办好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提高教育、科研效益。办好“文翁大讲堂”,打造具有成都特色的教育品牌。
(四)深入开展教师国际化交流合作。实施校长和幼儿园园长国际访问、研习行动计划和教师专业成长国际化行动计划。充分发挥国(境)外友好学校、国际化窗口学校、高等教育中外合作项目在拓展全市教师视野、提升教学能力方面的积极作用。在国(境)外设立一批中小学教师培训和职业院校教师实习基地,每年选派骨干教师赴国(境)外交流培训。着力扩大汉语教师培训规模,促进我市汉语教师外派数量持续增长。聘请具有资质的外籍教师参与学校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
四、推进教师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一)健全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机制。按照国家城市标准核定全市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市级机构编制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完善编制总量控制、动态管理机制。各区(市)县机构编制部门和教育部门负责统筹使用当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同一区(市)县域内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可以互补余缺。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教师编制,严禁教职工在编不在岗。
(二)加快推进教师职务(职称)制度改革。按照重师德、重教学实绩和重一线实践经历等要求,完善符合各类教师职业特点的职务(职称)评价标准。坚持职务(职称)晋升向农村中小学专任教师倾斜,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职称)时,要具备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
(三)深化“县管校用”用人机制改革。坚持义务教育教师“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促进城乡教师合理流动,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制度。严格执行校长任期制,城区(含县城)学校校长、副校长在同一学校任职时间超过9年的,首先交流到农村学校或相对薄弱学校任职;每年在县域内教师交流人数不低于应交流人数的15%,骨干教师交流人数不低于同级骨干教师人数的15%。到2020年,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原则,实行县管教师总量、岗位结构和教师身份,学校按岗配置、使用和考核教师,基本实现县域内教师无校籍管理。加大农村学校教师、紧缺学科教师公开招聘力度。完善教师退出教学岗位实施办法,健全教师退出机制。
(四)完善“市域统筹”的教师交流机制。深化教育圈层融合发展,建立区(市)县“一对一”教育联盟,有效开展对口支援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各项工作;选派农村学校骨干教师到城区学校锻炼。对从城区主动交流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的教师,在评先评优、职称评聘等方面予以倾斜。通过实施农村学校教师补贴、专项奖励等方式,强化支教教师的待遇保障。深入实施“常青树——名优退休教师下乡兴教计划”、“成都市师范生免费教育计划”和“特岗教师”计划,吸引名优退休教师和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
(五)落实教师资格准入和定期注册制度。认真落实《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严格执行教师资格考试,全面实施教师定期注册制度,建立我市教师职业信用系统,不断提高教师任职学历标准、品行修养和教育教学能力。健全教师公开招聘制度,鼓励综合性大学毕业生从事教师职业。
(六)健全职业院校教师选聘培养机制。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市本级及区(市)县在2012年底事业编制总量内核定职业院校教职工编制。在学校与企业之间建立人才交流和互聘长效机制。中职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每两年应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和生产一线实践。
五、依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和待遇
(一)完善教师参与治校治学机制。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和依法治校工作,落实中小学校长负责制,实行校务会议等制度。认真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全面实行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决策的合法权利。建立健全教师人事争议处理制度,依法维护教师权益。
(二)强化教师工资和社会保障机制。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教师工资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健全符合教师职业特点、体现岗位绩效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对长期在农村基层从教和赴艰苦边远地区支教的教师,实施倾斜政策。推进教师养老保障制度改革,按规定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积极支持教师周转房建设,鼓励将符合条件的教职工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三)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健全民办学校教师管理制度,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考试、职称评聘、进修培训、课题申请、评先评优和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畅通民办学校教师户籍迁移、人事劳动关系转接渠道。民办学校要建立完善教师聘用机制,依法依规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切实保障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
(四)完善名优教师优待机制。健全名优教师推荐评选制度,定期开展成都市教育专家、特级校长、特级教师和学科(技能)带头人等评选活动,落实名优教师优待政策,提升教师职业社会荣誉感。
(五)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各级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报道优秀教师的先进事迹,发挥先进典型引领示范作用,不断提高成都教师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大力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引导社会各界关心、支持教师队伍建设,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六、落实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要加强对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实抓好。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和管理,严格政策标准,完善工作联动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教师队伍建设中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机构编制、发改、财政和人社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合力推进教师队伍建设。
(二)强化经费保障。加大对教师队伍建设投入力度,新增财政教育经费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投入重点之一,切实保障教师培养培训等方面的经费投入。教师培训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高等学校根据不同层次和规模,统筹安排教师培训经费。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定向捐款、免费培训等途径支持教师队伍建设。加强教育经费使用监管,完善教育支出分析考评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强化考核督导。把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对区(市)县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目标考核,作为学校办学水平评估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先评优、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市政府教育督导团要定期对全市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通报督导结果,不断提高教师队伍建设水平,为全市教育均衡化、现代化、国际化提供有力支撑。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3日